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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芹与李进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232号 原告刘雪芹,女,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现民,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进卫,男,1973年9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芹诉被告李进卫合同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232号

原告刘雪芹,女,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现民,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进卫,男,1973年9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芹诉被告李进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雪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雪芹承担。

审判长  刘舒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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