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232号 原告刘雪芹,女,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现民,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进卫,男,1973年9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芹诉被告李进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雪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雪芹承担。 审判长 刘舒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