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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荣与登封市众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974号 原告刘玉荣,女,汉族,1977年9月16日生。 被告登封市众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正,男,汉族,1961年12月22日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刘玉荣诉被告登封市众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974号

原告刘玉荣,女,汉族,1977年9月16日生。

被告登封市众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正,男,汉族,1961年12月22日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刘玉荣诉被告登封市众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刘玉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0元,退回原告刘玉荣。

审 判 长  崔 浩

人民陪审员  徐进财

人民陪审员  靳战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统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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