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974号 原告刘玉荣,女,汉族,1977年9月16日生。 被告登封市众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正,男,汉族,1961年12月22日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刘玉荣诉被告登封市众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刘玉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0元,退回原告刘玉荣。 审 判 长 崔 浩 人民陪审员 徐进财 人民陪审员 靳战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统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