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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聚才与李新献、雷超敏、唐轻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011号 原告李聚才,男,汉族,1962年8月19日生。 被告李新献,男,汉族,成年。 被告雷超敏,男,汉族,成年。 被告唐轻剑,男,汉族,成年。 原告李聚才诉被告李新献、雷超敏、唐轻剑民间借贷纠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011号

原告李聚才,男,汉族,1962年8月19日生。

被告李新献,男,汉族,成年。

被告雷超敏,男,汉族,成年。

被告唐轻剑,男,汉族,成年。

原告李聚才诉被告李新献、雷超敏、唐轻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聚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海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康 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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