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011号 原告李聚才,男,汉族,1962年8月19日生。 被告李新献,男,汉族,成年。 被告雷超敏,男,汉族,成年。 被告唐轻剑,男,汉族,成年。 原告李聚才诉被告李新献、雷超敏、唐轻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聚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海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康 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