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902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1年2月4日生。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61年8月1日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海霞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康 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