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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414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414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楠楠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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