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414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