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021-1号 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登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杨红卫,男,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营涛,男,该社职工。 被告王海军,男,1972年3月6日,汉族。 被告张红霞,女,1975年8月7日,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军、张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舒力 人民陪审员 陈建北 人民陪审员 赵占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红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