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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军、张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021-1号 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登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杨红卫,男,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营涛,男,该社职工。 被告王海军,男,1972年3月6日,汉族。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021-1号

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登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杨红卫,男,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营涛,男,该社职工。

被告王海军,男,1972年3月6日,汉族。

被告张红霞,女,1975年8月7日,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军、张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舒力

人民陪审员  陈建北

人民陪审员  赵占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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