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耿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079号 原告耿某某,男,1984年1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松延,1976年10月7日生,汉族。 被告颜某某,女,汉族,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079号

原告耿某某,男,1984年1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松延,1976年10月7日生,汉族。

被告颜某某,女,汉族,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菊凤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松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原、被告在福建石狮打工相识,2004年7月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8月21日登记结婚,2005年7月4日生育长子耿某甲,2012年7月16日生次子耿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不甚融洽。被告老家在福建,地区的差异导致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生活习性和个人认识差异很大,并因此摩擦不断。常因生活小事争吵生气,被告生性要强,容不得他人有任何不一致的言行。2012年原告次子快出生时,原告忍受不了被告所做行为被迫离家在外居住至今。现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双方婚生长子耿某甲、次子耿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颜某某答辩,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感情很好。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颜某某无举证、质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底相识,自由恋爱,2006年8月21日登记结婚,2005年7月4日生育长子耿某甲,2012年7月16日生育次子耿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时间较长,但感情上缺乏沟通,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已经建立的小家庭,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以诚相待,互谅互让,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鉴于原告提供的离婚证据不充分,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菊凤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玉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