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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源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刘占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286号 原告登封市源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晓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现民,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占山(又名刘战山),男,汉族。 原告登封市源源建材销售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286号
原告登封市源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晓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现民,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占山(又名刘战山),男,汉族。
原告登封市源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占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文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登封市源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现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占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5日,被告刘占山租用原告脚手架,返还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租赁费25000元整,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推脱不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刘占山支付欠款25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亦未举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出示了被告刘占山于2012年10月15日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刘占山欠原告登封市源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25000元的事实。
本院认证情况,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虽未到庭质证,但该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占山租用原告方的脚手架,经结算后被告欠原告租赁费2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讨要该款,被告拒不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本案中,被告刘占山欠原告登封市源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租赁款人民币25000元事实清楚,被告刘占山依法应负清偿责任,故原告登封市源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占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登封市源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占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牛文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志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