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588号 原告齐金龙,男,汉族,1965年1月6日出生。 被告胡丰山,男,汉族,成年。 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齐金龙诉被告胡丰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齐金龙以被告已清偿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金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金龙承担。 审判员 杨军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世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