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登民一初字第2480号 原告高进中,男,汉族,1975年5月19日生。 被告王京元,男,汉族,成年。 原告高进中诉被告王京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进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人民陪审员韩俊超 人民陪审员 邓 小 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彩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