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925-1号 原告范现民,男,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 被告林校习,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现民诉被告林校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现民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范现民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现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范现民承担。 审判长 杨军献 陪审员 张进财 陪审员 郝书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世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