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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现民与林校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925-1号 原告范现民,男,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 被告林校习,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现民诉被告林校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现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925-1号
原告范现民,男,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
被告林校习,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现民诉被告林校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现民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范现民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现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范现民承担。
审判长  杨军献
陪审员  张进财
陪审员  郝书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世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