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431号 原告苗明洲,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 被告杨博,男,1982年6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明洲诉被告杨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明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明洲承担。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康 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