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127号 原告郭某,男,出生于1972年4月14日,汉族。 被告李某,女,出生于1974年4月1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