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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与李建平、李新国、李建国、周现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35号 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住所地新密市东大街东段。 负责人:樊建宏。 委托代理人张凯军,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李建平,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新国,男,1970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35号
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住所地新密市东大街东段。
负责人:樊建宏。
委托代理人张凯军,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李建平,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新国,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建国,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现甫,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李建平、李新国、李建国、周现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林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志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