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27号 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住所地新密市东大街东段。 负责人:樊建宏。 委托代理人张凯军,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刘治卫,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景明,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卫欣,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刘治卫、刘景明、刘卫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林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志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