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66-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樊建宏。 被告杨志州,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 被告郑州昌源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乡坡刘村。 法定代表人马丽。 被告新密市昌源集团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超化镇王村。 法定代表人马丽。 被告马丽,女,回族,1977年3月11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杨志州、郑州昌源乳业有限公司、新密市昌源集团电力有限公司、马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中有虚假贷款的行为,且公安机关已立案处理。 本院认为,该案涉嫌经济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故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的起诉。 二、本案诉讼保全费197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林业 审 判 员 李会敏 人民陪审员 李玉珍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