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26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 负责人樊建宏,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书敏,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张娃,男,汉族,1952年11月3日出生。 被告郭喜中,男,汉族,1963年8月13日出生。 被告李建州,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张娃、郭喜中、李建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私下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娃、郭喜中、李建州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王华超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志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