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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与岳建国、陈瑞民、王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8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樊建宏。 委托代理人窦晓红。 被告岳建国,男,汉族,1965年9月27日出生。 被告陈瑞民,男,汉族,1967年3月22日出生。 被告王建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8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樊建宏。
委托代理人窦晓红。
被告岳建国,男,汉族,1965年9月27日出生。
被告陈瑞民,男,汉族,1967年3月22日出生。
被告王建民,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岳建国、陈瑞民、王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耀强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元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