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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与李卫东、郑州昌源乳业有限公司、新密市昌源集团电力有限公司、马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75-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樊建宏,该行行长。 被告李卫东,男,汉族,1968年9月3日出生。 被告郑州昌源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75-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樊建宏,该行行长。
被告李卫东,男,汉族,1968年9月3日出生。
被告郑州昌源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密市昌源集团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马丽,女,回族,1977年3月11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李卫东、郑州昌源乳业有限公司、新密市昌源集团电力有限公司、马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中有虚假贷款的行为,且公安机关已立案处理。
本院认为,该案涉嫌经济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故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的起诉。
二、本案诉讼保全费197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林业
审 判 员  李会敏
人民陪审员  李玉珍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 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