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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福安、樊花汁、杨全伟、杨德坡、张喜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23号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振德,该社职工。 被告张福安,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樊花汁,女,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23号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振德,该社职工。
被告张福安,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樊花汁,女,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全伟,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德坡,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喜安,男,195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福安、樊花汁、杨全伟、杨德坡、张喜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喜玲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 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