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23号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振德,该社职工。 被告张福安,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樊花汁,女,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全伟,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德坡,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喜安,男,195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福安、樊花汁、杨全伟、杨德坡、张喜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喜玲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 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