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39号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振德,该社职工。 被告周俊鸽,女,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 被告周超峰,男,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 被告周晓冰,男,汉族,1987年4月27日出生。 被告周卫苹(又名周伟萍),女,汉族,1973年3月24日出生。 被告杨玉真,女,汉族,1978年4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俊鸽、周超峰、周晓冰、周卫苹、杨玉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喜玲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