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1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 负责人樊建宏,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大坡,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李国治,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 被告桑旺,男,汉族,1965年3月17日出生。 被告马八,男,汉族,1953年7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李国治、桑旺、马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私下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李国治、桑旺、马八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志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