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1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 负责人樊建宏,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大坡,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危刘群,男,汉族,1964年1月24日出生。 被告周建超,男,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 被告李瑞红,女,汉族,1985年10月18日出生。 被告危小红,女,汉族,1966年4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危刘群、周建超、李瑞红、危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与四被告之间私下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对四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危刘群、周建超、李瑞红、危小红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吕 洁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志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