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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与王治华、马焕彩、马强、马昆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1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 负责人樊建宏,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大坡,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王治华,男,汉族,1970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马焕彩,男,汉族,1971年10月9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1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
负责人樊建宏,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大坡,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王治华,男,汉族,1970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马焕彩,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马强,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
被告马昆峰,男,汉族,1971年7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王治华、马焕彩、马强、马昆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与四被告之间私下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对四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治华、马焕彩、马强、马昆峰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吕 洁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志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