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453号 原告刘建业,男,出生于1964年9月1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利敏、李晓莉,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圆梦尚品购物广场。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168号。 投资人刘秋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业诉被告新密市圆梦尚品购物广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业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业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建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业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刘官清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亚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