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324号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红卫,该社职工。 被告白建俊,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范素芳,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白建勋,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石营,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白建俊、范素芳、白建勋、崔石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喜玲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