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37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 负责人樊建宏,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大坡,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陈东旭,男,汉族,1988年11月23日出生。 被告韩栓柱,男,汉族,1961年4月29日出生。 被告冯双见,男,汉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李伟峰,男,汉族,1986年6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陈东旭、韩栓柱、冯双见、李伟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吕 洁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志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