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296号 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 负责人:樊建宏,行长。 被告张文成,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 被告李建华,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李春芳,女,1964年4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张文成、李建华、李春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在限定的时期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云海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