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291号 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住所地新密市东大街东段。 负责人:樊建宏,行长。 被告侯国锋,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玉卿,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建设,男,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侯国锋、赵玉卿、周建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在限定的时期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云海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