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34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 负责人樊建宏,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凯军,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陈显州,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牛少松,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理根,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危子钢,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陈显州、牛少松、陈理根、危子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与四被告之间私下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对四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陈显州、牛少松、陈理根、危子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2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志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