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32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住所地新密市东大街22号。 负责人樊建宏,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凯军,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吴秀敏,女,汉族,1958年7月12日出生,住新密市来集镇李堂村街东7号。 被告冯绍杰,男,汉族,1992年5月12日出生,住新密市来集镇西于沟村砂下河8号附1号。 被告程振军,男,汉族,1965年1月3日出生,住新密市来集镇李堂村街东3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吴秀敏、冯绍杰、程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私下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吴秀敏、冯绍杰、程振军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志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