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密执字第1434号 申请执行人何永林,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跃峰,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何永林诉张跃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俊杰 审 判 员 李江海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伟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