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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路与马治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民初字第01632号 原告刘长路,男,1963年10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建敏,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马治周,又名马周,男,1963年9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司高兴,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民初字第01632号
原告刘长路,男,1963年10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建敏,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马治周,又名马周,男,1963年9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司高兴,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刘长路与被告马治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来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长路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建敏,被告马治周的委托代理人司高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刘长路和被告马周是同学,关系非常好。在2008年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借原告现金30000元,在2008年3月1日被告给原告打一份借条,被告承诺过几个月就归还,但现经原告无数次找被告追讨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借款。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30000元,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打了30000元的借条是事实,但该借款已给原告办事花完,不应返还原告。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治周在2008年向原告刘长路借款30000元,并于2008年3月1日给原告出具了30000元的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现金叁万元正(30000.00元)”,且有被告马周签名。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依法应当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3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该借款已给原告办事花完,不应返还原告的答辩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治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欠款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马治周负担(原告已垫付,待判决生效后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来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路宏善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