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28-1号 申请执行人:马珂,女,汉族。 被执行人:胡新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奋北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晶晶,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市铝缘矿产品有限公司。 关于马珂申请执行胡新民、河南奋北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铝缘矿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洛民三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珂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珂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珂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洛执字第2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马珂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占营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杜凤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郭一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