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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秋凤与河南易方圆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蒙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汝阳县天佑矿业有限公司、汝阳县鑫锋矿业有限公司、河南豫宝堂保健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62-1号 申请执行人:陈秋凤,女。 被执行人:河南易方圆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泓滔,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蒙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杏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62-1号
申请执行人:陈秋凤,女。
被执行人:河南易方圆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泓滔,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蒙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杏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汝阳县天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泓滔,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汝阳县鑫锋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新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豫宝堂保健养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杏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增易福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素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市力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泓滔,该公司总经理。
陈秋凤申请执行河南易方圆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蒙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汝阳县天佑矿业有限公司、汝阳县鑫锋矿业有限公司、河南豫宝堂保健养生有限公司、洛阳增易福珠宝有限公司、宝鸡市力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立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需要对被执行人河南蒙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被查封的房产价格进行评估,故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评估结果出来后或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 钊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素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