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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华豫铝业有限公司、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孝宗、王翠肖、周磷岢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84-1号 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艳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华豫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团付,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84-1号
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艳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华豫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团付,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怀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昊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彦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孝宗,男。
被执行人:王翠肖,女。
被执行人:周磷苛,男。
被执行人:王万森,男。
被执行人:李素芳,女。
被执行人:周团付,男。
被执行人:周运顶,男。
被执行人:贺珂佩,女。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华豫铝业有限公司、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孝宗、王翠肖、周磷岢、王万森、李素芳、周团付、周运顶、贺珂佩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386436.00元,收取执行费72736.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占营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杜凤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晓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