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54-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经贸开发区为民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马为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天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应军,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洛阳市经贸开发区为民建筑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天力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洛阳市经贸开发区为民建筑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会奕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李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