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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昊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明军、周孝宗、周运顶、周团付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49-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昊泰铝业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49-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昊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彦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明军,男。
被执行人:周孝宗,男。
被执行人:周运顶,男。
被执行人:周团付,男。
被执行人:王万森,男。
被执行人:周磷苛,男。
关于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昊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明军、周孝宗、周运顶、周团付、王万森、周磷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洛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9313407.84元,收取执行费77486.8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洛执字第1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占营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杜凤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一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