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56-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宏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开禄,该公司经理。 关于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会奕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李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