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87号 申请执行人:杨磊,男,汉族。 被执行人:孟庆鹏,男,汉族。 关于杨磊申请执行孟庆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洛民四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房屋属按揭贷款,暂不具备过户条件,2014年11月25日写出申请要求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洛执字第1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宏伟 执行员 :郭建平 执行员 :杜建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燕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