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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莹与洛阳市华京实业有限公司、王南京、刘新辉、河南省坤达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普瑞斯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河南省远洋集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5-3号 申请执行人:周建莹,女,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市华京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南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南京,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新辉,女,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5-3号
申请执行人:周建莹,女,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市华京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南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南京,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新辉,女,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坤达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广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普瑞斯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远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继武,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周建莹申请执行洛阳市华京实业有限公司、王南京、刘新辉、河南省坤达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普瑞斯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河南省远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建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建莹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建莹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评估、拍卖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周建莹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田国京
执行员 :张耀彬
执行员 :张万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一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