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67-1号 申请执行人:刘俊红,女。 被执行人:河南省特种热工炉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继枢。 被执行人: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瑞敏。 被执行人:郑州新兴热工炉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金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费金川,男。 被执行人:张东乾,男。 被执行人:张继枢,男。 关于刘俊红诉河南省特种热工炉材有限公司、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郑州新兴热工炉材有限公司、费金川、张东乾、张继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洛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俊红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本案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俊红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俊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刘俊红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田国京 执行员 :张耀彬 执行员 :张万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一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