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与程广扩、刘纪军、沈素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1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 负责人:范国庆,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程广扩,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纪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沈素海,女,汉族。 关于中国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1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
负责人:范国庆,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程广扩,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纪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沈素海,女,汉族。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诉程广扩、刘纪军、沈素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2013)洛仲字第1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田国京
执行员 :张耀彬
执行员 :张万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郭一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