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与洛阳赛诺力通商贸有限公司、李智华、洛阳鸿马电动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7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 负责人:贾松柏,行长。 被执行人:洛阳赛诺力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智华,经理。 被执行人:李智华,男。 被执行人:洛阳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7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
负责人:贾松柏,行长。
被执行人:洛阳赛诺力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智华,经理。
被执行人:李智华,男。
被执行人:洛阳鸿马电动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留栓,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申请执行洛阳赛诺力通商贸有限公司、李智华、洛阳鸿马电动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本案的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会奕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李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晓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