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29-1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负责人:魏靖,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洛阳砼桥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园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克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金久福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宝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裴风彬,男,汉族。 被执行人:裴现彬,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金有,男,汉族。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洛民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洛阳砼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园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金久福珠宝有限公司、裴风彬、裴现彬、李金有票据保证纠纷一案,2014年12月11日申请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4)洛执字第2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燕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