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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与姚双花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终字第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陆伟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亚红,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干部。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克军,洛阳市洛龙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终字第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陆伟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亚红,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干部。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克军,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双花,女,汉族,1946年5月17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高群安,男,汉族,1945年9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系姚双花配偶。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孙延文,区长。
委托代理人葛长顺,洛阳市洛龙区法制办公室干部。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区长。
委托代理人远景,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余卉颖,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彦霖,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阳,洛阳市涧西区国土资源分局干部。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丁新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慧卿,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因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房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叶乃君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冀雅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