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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万省与张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民三初字第61号 原告安万省,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民权县人,个体户,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明,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郑州市人,郑州市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民三初字第61号
原告安万省,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民权县人,个体户,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明,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郑州市人,郑州市管城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荣根,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河南省第六建筑公司第三分公司项目经理,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安万省诉被告张荣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万省委托代理人陈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荣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万省诉称,被告张荣根因急需用钱借原告安万省现金20万元,并于2011年4月28日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在2011年5月5月日之前付清,以银行汇单为准。如不付清,此欠条长期有效。该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现金2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张荣根未出庭,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8日,被告张荣根向原告安万省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安万省现金贰拾万元整,在2011年5月5日之前付清,以银行汇单为准,如付不清,此欠条长期有效。张荣根”。原告安万省于2012年10月26日向被告张荣根邮寄一份《催款通知书》,要求被告一个月内还款。后,原、被告协商未果,引发本案。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安万省与被告张荣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确立民间借款法律关系,有《欠条》为据,双方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张荣根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荣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荣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万省偿还欠款20万元。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即若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张荣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通通
人民陪审员  李科维
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静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