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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怀宇滥用职权、受贿,盛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嵩刑初字第176号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巩怀宇,男,生于1970年1月15日,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三组警督,2006年至2013年10月任洛阳市公安局某所派驻二手车交易市场查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嵩刑初字第176号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巩怀宇,男,生于1970年1月15日,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三组警督,2006年至2013年10月任洛阳市公安局某所派驻二手车交易市场查验民警,现任洛阳市公安局某队民警,河南省洛阳市人。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2014年6月16日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贾灿,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盛某某,男,生于1980年10月20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一级警司,2009年9月至2013年2月任洛阳市公安局某所派驻二手车交易市场查验民警,现任洛阳市公安局某队民警,河南省洛阳市人。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2014年6月13日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洛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2日经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庄红强,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4)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巩怀宇犯滥用职权、受贿罪,被告人盛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梅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巩怀宇、盛某某及其辩护人贾灿、庄红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巩怀宇任关林赵村轩轾二手车市场查验民警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在被查验车辆未到现场的情况下即办理转入登记,其中2013年3、4月份违规将30台陕西牌17.5米半挂车转入洛阳顺安运输公司,收受刘某好处费12万元;同时不按规定审核待转入车辆档案材料、车辆标准照片,其经办的947台17.5米半挂车目前已鉴定508台为假冒。
2、2009年9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盛某某任富祥二手车市场查验民警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在被查验车辆未到现场的情况下即办理转入登记;违反规定让代理人员填写查验记录表;不按规定审核待转入车辆档案材料,其经办的162台17.5米半挂车目前已鉴定71台为假冒。
被告人巩怀宇、盛某某的行为目前共导致579台假冒的17.5米半挂车转入洛阳,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巨大隐患,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举证如下:(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情况证明、《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89号公告、盛某某办理的163台半挂车清单、盛某某办理的十五份半挂车查验记录表、巩怀宇办理的半挂车清单、巩怀宇办理(刘某经手、代办人赵某某)的顺安运输公司赵某甲的30台半挂车清单、2012年12月28日巩怀宇办理(刘某经手、代办人赵某某)的偃师世捷公司10台半挂车清单、巩怀宇用同一照片办理不同车辆转入登记手续的情况统计、嵩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洛阳市公安局收文处理签、《河南洛阳:数百辆假冒挂车为何能集体转户?》媒体稿件清样、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14年3月26日下发的《关于迅速整改违规入户17.5米挂车的督办通知》等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赵某甲、宋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宋某甲、姚某某、吕某某、郭某某、许某某、贾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巩怀宇、盛某某供述与辩解;(4)洛阳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巩怀宇、盛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大批假冒的17.5米半挂车转入洛阳,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巩怀宇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巩怀宇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提前本院对二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巩怀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侦查机关认定巩怀宇的犯罪数额有出入。2013年10月10日,巩怀宇买房时借刘某432000元,2013年10月15日还给刘某452000元,在认定巩怀宇实际受贿数额时,应当扣除这20000元;2、巩怀宇在未受到单位及检察机关调查之前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3、巩怀宇亲属能够积极退赔涉案赃款,依法应对巩怀宇从轻处罚。4、巩怀宇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深刻的悔罪表现,且当庭认罪,应当对其减轻处罚;5、巩怀宇的滥用职权行为没有给国家或社会造成任何损失,相对于其他滥用职权案件,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为此要求对被告人巩怀宇从轻、减轻处罚。
针对其辩护意见,辩护人提供证据如下:(1)嵩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2)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纪律检查委员会情况说明;(3)刘某银行卡记录。
被告人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盛某某的渎职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仅有一篇没有正式发表的新闻稿件清样和相关领导批示,未经媒体广泛传播;2、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岗位,导致管理混乱、职责不明,违法后果由被告人个人承担,于法无据,量刑时应当考虑单位违法情节;3、被告人盛某某系初犯,且已真诚悔罪,认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应当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针对其辩护意见,辩护人提供证据如下:(1)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2014)91号通知;(2)两部门关于加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3)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4)江淮扬天公司鉴定的盛某某33台涉案车辆差错清单;(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巩怀宇任关林赵村(轩轾)二手车交易市场查验民警期间,违反机动车登记及工作规范的规定,在被查验车辆未到现场的情况下即办理转入登记,其中2013年3、4月份违规将30台陕西牌17.5米半挂车转入洛阳顺安运输公司,收受刘某好处费12万元;同时不按规定审核待转入车辆档案材料、车辆标准照片,其经办的947台17.5米半挂车目前已鉴定508台为假冒。
2、2009年9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盛某某任富祥二手车交易市场查验民警期间,违反机动车登记及工作规范的规定,在被查验车辆未到现场的情况下即办理转入登记,不按规定审核待转入车辆档案材料,让代理人员填写查验记录表,其经办的162台17.5米半挂车目前已鉴定71台为假冒。
被告人巩怀宇、盛某某的行为导致579台假冒的17.5米半挂车转入洛阳,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巨大隐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巩怀宇供述:
证实1994年8月我从洛阳市铜加工厂调入洛阳市车管所工作,2003年到查验科工作,2006年被派驻到赵村(轩轾)二手车交易市场工作,担任查验岗民警,作为查验民警,我的工作职责是审核手续,查验车辆,主要业务是二手车过户和变更,外地市车辆的转入和本市车辆转出,法律、法规依据是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以及查验员查验机动车辆的具体规定。外地二手车辆转入的办理流程是首先由车主本人拿着车辆档案到我这里查询公安网车辆转移信息,我查询之后如果有这个车辆的信息,就可以拆封档案,审核机动车档案材料,主要审核档案材料里注册登记、转移登记的证明和凭证是否齐全,如果手续齐全,我就开始实地查验转入车辆,经过与登记证书比对,填写查验单并签名盖章,并在公安网上录入新车主的信息。我在赵村二手车交易市场工作期间,大概有七、八百台17.5米半挂车经我手办理转入登记手续,具体数量以档案登记为准,运输公司有旺通公司的王某某,中介公司有通达公司的刘某、赵建会,畅丰公司的王小兵经常来我这办理业务。具体在办理17.5米半挂车转入登记过程中,由于自己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认真审查转入车辆的合格证书和购车发票,车主提供照片后不认真比对,个别车辆没有现场查验,导致一些假冒的17.5米半挂车在洛阳转入登记,作为查验岗民警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2013年3月底,刘某拿住30台17.5米半挂车的车辆档案找到我,要求把这些车辆转入到商丘宋某某等四人名下,然后再过户到洛阳顺安运输公司名下,他说这30台车暂时过不来,先把转入手续办一下,到过户时再开过来,我说车不到现场办不成,他说车开不过来主要是急着办理营运证,让我想想办法,办成给我点好处费,在这30台车没到现场,也没有检验的情况下,我就违规给他办理了转入登记手续,转入登记手续办完后的第二天(3月30日),刘某向我的银行卡上打了12万元,刘某转完款后,见面问我收到他转的款没有,我一查收到了,知道他转的好处费是12万元。
2、被告人盛某某供述:
证实2009年8月份我到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工作,富祥二手车交易市场成立后,我被派驻到那里做查验员一直到2013年2月,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我被派驻到惠通二手车交易市场工作。车管所派驻到富祥二手车交易市场有两个人,我是查验岗,负责机动车查验工作,还有一个是登记审核岗,负责登记审核相关资料并录入计算机,作为查验岗的民警,我的工作职责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合法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相关业务。办理二手挂车转入登记业务的具体工作流程是先由办理转入手续的车主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根据登记证书上的登记信息在机动车转入网里对该机动车电子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信息相符,我就出去查验机动车,主要查验机动车的外观、尺寸、轴数、颜色、反光标识、车架号、轮胎规格,查验一致的话我就签注合格意见,把相关资料传递到登记审核岗。查验岗的工作职责没有说要查验车辆档案,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查验岗也拆档审核,主要审核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包括该机动车的购车发票、出厂合格证明、购置税、交强险及相关材料。我在担任富祥二手车交易市场查验员期间办理的所有挂车业务,大多是许某某代办的,经过确认,共办理过163台17.5米挂车转入登记手续,具体在办理过程中,由于自身要求不严,工作粗心大意,没有审查出车辆档案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也没有及时发现车辆照片重复使用的情况,导致一些假车流入社会,造成安全隐患,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会尽职尽责,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3、证人宋某甲证言:
证实2008年左右自己任车管所查验科负责人,查验科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按照《车辆登记管理规定》和《车辆登记工作规范》办理车辆的各项业务,主要有新车注册查验、转移登记查验、变更登记查验、机动车辆报废监销工作。在二手车市场负责查验民警的具体工作内容是对转入二手车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进行查验,负责民警按照工作规范要求,负责查验岗、审核岗规定的具体工作,档案管理由所里统一负责。对于已经注册登记的17.5米半挂车在办理转入登记时,车管所及查验科对查验民警要求他们必须见车,在查验资料时,必须确认合格证和发票日期是在公告撤销日(2007年12月31日)之前生产和销售的,才能予以办理,其他要求也必须按照《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以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进行。查验民警省总队都经过专门培训,培训合格的人员发放有查验员证,平时科里对更新的规定都组织过学习,也有组织学习的记录。对于巩怀宇、盛某某违法违规办理17.5米挂车转入登记的情况自己不知情。
4、证人贾某某证言:
证实2009年左右自己任车管所市场管理科负责人,市场管理科的人员主要有盛某某、焦利强。2013年8月以后,市场管理科并入登记审核科,现在市场管理科已经不存在,盛某某也一并转入查验科。富祥二手车市场是2005年成立的,大概2009年我们车管所派盛某某
到富祥二手车市场任查验民警,其具体工作职责是机动车查验以及档案资料审核,盛某某作为富祥二手车市场查验民警代表车管所负责富祥二手车市场登记管理业务,主要负责外地车辆的转入查验以及档案资料的审核,市内车辆的转移登记及变更,另外还负责两个4S店的新车注册登记的查验。对于盛某某在办理17.5米半挂车业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自己不知情。
5、证人刘某乙证言:
证实2012年年底我和别人共同出资成立梁山轩通挂车厂,并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至2013年3月份,我先后通过山东梁山县拳铺镇刘某丙、张某甲购买一些二手17.5米半挂车的档案手续,然后经过洛阳市诗诚运输公司的王建民找关系转入到洛阳,找到实际买主后,我收取定金,在手续办理转入完毕后,在华宇厂按照转入车辆档案的要求制造17.5米半挂车,车辆制造好后交给实际车主运营。具体业务流流程是先物色实际车主,买主先交定金,然后我把买来的17.5米半挂车辆手续交给王建民,由王建民找关系把这些手续转入到洛阳,手续转入后,我再去华宇挂车厂做挂车,最后实际车主提车,交易完成。我前后总共购买了二十五套,刘某丙那里购买的是黑龙江的“黑”字头的档案手续,张某甲那里购买的是广西“桂”字头的档案手续,广西的手续多点,黑龙江的手续少点,具体记不清楚。最后实际在梁山华宇挂车厂生产的17.5米半挂车都是按照转入车辆档案材料里的牌子制造的,大部分都是江淮扬天牌的。
6、证人许某某证言:
证实2010年初我到富祥二手车市场经营代办二手车手续,注册名字叫富祥二手车市场阳光车行并任法定代表人,在车行经营期间,富祥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查验民警是盛某某,经过辨认四十二台挂车档案,确认这些挂车都是由我代办转入手续的,盛某某当时对每台车都进行了查验,有一部分车是我带民警到三财物流停车场和高速引线看的,具体多少辆记不清了。
7、证人刘某证言:
证实1997年我到赵村二手车交易市场工作,2008年在市场里面经营通达二手车服务部并任负责人。2013年3月份左右,顺安运输公司的老板赵某甲找到我,拿了三十套17.5米挂车的档案要求我给他先办理转入到个人名下,再过户到顺安运输公司名下。当时我就拿着这三十套档案找到巩怀宇,巩怀宇说先不要拿这么多,先拿几套让他看看,我就先给他拿了几套档案让他看,巩怀宇说这些车已经先转到商丘,但是商丘没给办,商丘不给办洛阳也不办。然后巩怀宇又对我说如果要办这批车,一台车得给他4000元钱,想办就办,不想办就把档案拿走。我回去对赵某甲说了情况后,赵某甲也同意,包括正常转入的费用及过户费用,赵某甲分两次给了我15万。这三十台17.5米半挂车没有到现场,我也没有见过这三十台车,赵某甲只是用一个大提兜提了这三十套档案来找的我。在办完三十台17.5米挂车转入手续的次日,巩怀宇打电话说给我发个卡号,让我把12万打到他的卡上,他有急用,我就用工行尾号是88的银行卡把钱给他打过去了。中间大概隔了三四天,我又把这三十台挂车办理了过户,过到了顺安运输公司名下。办理这三十台挂车的转入和过户,至始至终我都没有见到过车,巩怀宇也没有见到车。这三十台挂车的查验记录表是巩怀宇自己填的。照片应该是从交易市场电脑里调出来的,他们的工作人员从中取出后巩怀宇自己订到查验表上。……。我前前后后通过巩怀宇共办理过大概有一百多台,包括这三十台,以车管所的档案为准。
8、证人赵某甲证言:
证实2010年自己注册成立了洛阳顺安运输有限公司,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我公司17.5米的半挂车有36台,其中25台是商丘宋某某挂靠的,我和宋某某都是做运输生意的,同行之间相互认识,他在商丘市也有公司。2013年的二、三月份,宋某某找到我说他有三十套17.5米半挂车的手续,想从黑龙江转到洛阳(黑L转成豫C),问我有没有熟人帮忙。我就开始联系刘某(以前我办业务时候认识的代办,公司叫通达二手车行),刘某答复说只要是正规手续,电子档案到了之后,就能办理,但是车必须到现场。由于宋某某没有车,只是有30套17.5米半挂车的手续,我就接着问刘某,车不到现场能不能办,刘某说估计能办,但要问问才能答复我要多少钱。大概过了一、两天时间,刘某给我打电话说一台车大概需要6500元(具体数额记不准)才能办理转入登记,再过户另外需要一、两千元,总共一台车需要8000多元(具体数额记不准)。……。主要是因为刘某说车没到现场,他要和具体办理转入业务的民警说说,要分一部分钱给办理业务的民警。另外刘某他自己也肯定要赚一点,我当时和刘某在电话里说的时候,每台八千多元的代办费包括转入和过户。……。我把这情况给宋某某说后,宋某某说只要花钱能办成就行,他就钱打给我了,总共有二十多万,随后我又把钱打给刘某了。办理转入登记的时候,这三十台都没有到现场,当时没有车。
9、证人宋某某证言:
证实2008年注册成立商丘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我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有25台17.5米半挂车挂靠在洛阳市顺安运输公司名下,另外我还卖给了顺安公司5台。2012年五、六月份,山东梁山一个叫杨以阔的推销员到我公司推销17.5米的半挂车,车和手续一共9万元,我问他手续是哪里的,他说是黑L,不过可以转户。由于这种车市场行情比较好,我就同意要30台,过了一段时间,杨以阔说档案提回来了,我去问了问商丘车管所,车管所答复不让落户,这件事就暂时搁置起来。由于档案已经提回来了,杨以阔不时给我提醒这事。2013年的二、三月份,我到洛阳找到赵某甲说我有三十套17.5米半挂车的手续,想从黑龙江转到洛阳(黑L转成豫C),问他有没有熟人帮忙,赵某甲答应问问再说,过了两天,赵某甲打电话说只要是正规手续,电子档案到了之后,就能办理,但是车必须到现场。由于我没有车,只是有30套17.5米半挂车的手续。我就让赵某甲接着帮忙问问,看看车不到现场能不能办。后来赵某甲回复说能办,车不到现场可以办理转入登记和过户,但是要多给具体办理的民警花点钱,转入登记一台车大概需要多花五千多元,再过户一台另外需要一、两千元,加上一台车正常需要向车管所交的费用,最终一台车办理完转入和过户我花了八千多元钱,三十台车一共花了二十多万元。具体办理转入和过户的手续是一个二手车中介刘某办的。
10、证人王某某证言:
证实2008年注册成立洛阳市旺通物流有限公司,我任公司总经理。公司共有180多台车,其中17.5米的半挂车85台,这85台17.5米半挂车的转入登记业务都是我亲自办理的。我购车的卖主全部是山东梁山人,有刘某乙,李通旺,还有一个叫小许的,我不知道名字,这些都是挂车厂经常在洛阳跑业务的人,我们商量好之后,由他们办理手续,最后一起到洛阳车管所办理转入。……。我们公司的17.5米半挂车都是在关林赵村二手车交易市场过的户,车辆手续是由以上我说的几个卖家拿的,他们拿着车辆档案、登记证书等资料,我带旺通公司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旺通公司的机构代码证,我们一起到赵村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领取机动车查验表,然后让车管所驻赵村交易市场的民警巩怀宇看车,主要是看轮胎、尺寸和大梁是否和合格证上一致,他们核对后由巩怀宇或者车管所的工作人员照相,我们等着发牌子,牌子发给我之后,我就付款给山东人,交易就结束了。……。公司过户的85台17.5米半挂车都是由卖家负责把车拉到查验地点让民警查验的,在办理转入过程中,见过巩怀宇查车,至于查验几辆不清楚。
11、证人刘某某证言:
证实自己2010年至今一直担任偃师世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公司现在大概有20多台17.5米半挂车,具体数量以车管所登记的为准。公司的挂靠车都是在2010年、2011年、2012年办理的转入登记手续,大部分车都是车主自己联系山东梁山的挂车业务员购买的,且带有手续。
12、证人韩某某证言:
证实自己系巩怀宇妻子,巩怀宇平时没有给其过现金,也没有给其过购物卡,其家的财物是分开的。
13、证人姚某某证言:
自己在担任捷通二手车市场派驻民警期间,办理过7、8台17.5米半挂车的转入业务,具体以档案为准,在办理转入业务过程中,当时也见到这些车并进行查验了,查验表按有关规定必须由民警亲自填写,不能让别人代替。
14、证人吕某某证言:
证实自己在担任源信二手车市场派驻民警期间,办理过5、6台17.5米半挂车转入业务,当时是先看车,然后比对档案。2013年4月份左右,所里规定17.5米半挂车一律不准再办理转入业务,听说是报社记者报道了17.5米挂车在办理转入过程中存在违规问题,车管所就通知停办了。
15、证人郭某某证言:
证实自己2013年8月担任捷通二手车市场查验民警,至今没办理过17.5米半挂车的转入业务,在办理转入业务过程中,民警必须要求车辆到场,也必须亲自填写查验表,不能让别人代替。
16、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情况说明:
证实2008年以来该所办理的17.5米半挂车档案资料已经被洛阳市公安局410专案组于2014年5月30日全部调走。
17、巩怀宇办理半挂车材料清单:
证实2008年至2013年由巩怀宇经办的17.5米半挂车转入登记车辆共计947台。
18、盛某某办理半挂车材料清单:
证实2009年至2011年由盛某某经办的17.5米半挂车转入登记车辆共计162台。
19、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89号公告:
证实安徽江淮扬天低平半挂车、西安华强低平半挂车违反合格证管理规定,予以撤销,自2007年12月31日起不再作为车辆产品注册登记的依据。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交管(2004)231号通知:
证实普通发票分类代码12位,第六、七位代表年份,第一排为分类代码,第二排为发票号码。同时提出工作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对2005年1月1日后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要严格审核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一致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对此前按照旧的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予以受理,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更换发票。
21、洛阳市公安局收文处理签:
证实《慈善公益报》河南记者站站长胡震杰一行两人于2014年2月24日到洛核实某所违规为半挂车办理转户一事,并将以标题为《河南洛阳:数百辆假冒挂车为何能集体转户?》进行宣传报道,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22、《河南洛阳:数百辆假冒挂车为何能集体转户?》媒体稿件清样:
证实车管所违规为半挂车办理转户一事,引发媒体关注,就事件背后可能存在的交易、违反规定的内容、车辆现状、如何处理进行宣传报道,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洛阳公安交警的形象。
23、西安华强汽车改装厂出具的情况说明、补充说明:
证实该厂前身为西安市客车厂,2003年已全部停产,不再改装汽车,2008年5月31日宣布破产,1996年华强汽车改装厂成立后未生产过挂车,未在外省设立销售点,也未出具过合格证。
24、安徽江淮扬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及合格证专用印模六份:
证实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送检的260份标注为江淮扬天车辆合格证经查验审核均系假冒。
25、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30-36号文检鉴定书及相关材料:
证实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送检的316台江淮扬天车辆合格证经鉴定均系假冒。
26、嵩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证实经鉴定为假冒陕西华强公司、江淮扬天公司合格证的603台挂车,巩怀宇经手办理508台,盛某某经手办理58台。
27、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
证实2013年3月30日,刘某在工商银行用卡号为6222081705001930288的银行卡给巩怀宇转款12万元的事实。
28、巩怀宇办理的85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证实巩怀宇用同一张照片办理不同车辆转入手续的事实。
29、盛某某办理的15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证实该记录表部分判定事项不是盛某某本人填写。
30、《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规范》:
证实公安部对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工作流程及工作职责已作了明确规定。
31、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情况证明:
证实巩怀宇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在查验科工作,负责轩轾二手车交易市场查验、车辆档案资料审核工作;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在查验科工作,负责林安二手车交易市场查验、车辆档案资料审核工作。盛某某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在市场管理科工作,负责富祥二手车交易市场查验、车辆档案资料审核工作;2013年3月至8月在市场管理科工作,负责惠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查验、车辆档案资料审核工作;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在查验科工作,负责惠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查验、车辆档案资料审核工作。其二人的工作职责是:查验机动车,拓印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核对车架号,审核档案内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机动车发票,合格证原件。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查询并下载机动车登记信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资料齐全,办理转入登记,然后移交档案科。
32、户籍无前科证明:
证实巩怀玉、盛某某案发前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33、巩怀守到案经过:
证实巩怀宇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由洛阳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4年5月26日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案件线索,2014年6月13日巩怀宇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被立案侦查。2014年6月13日,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经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知巩怀宇到案接受讯问,接到工作单位通知后,巩怀宇称其在重庆,后于2014年6月15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
34、盛某某到案经过:
证实盛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由洛阳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4年5月26日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移交案件线索。2014年6月13日该局经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知盛某某到案接受询问,盛某某接到工作单位通知后,主动到工作单位接受办案人员询问,同日以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被立案侦查。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怀宇、盛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机动车转入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关于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致使大批假冒的17.5米半挂车转入洛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巩怀宇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巩怀宇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盛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巩怀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所犯滥用职权罪从轻处罚,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盛某某违规办理机动车转入数量相对较少,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巩怀宇的辩护人关于巩怀宇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其亲属能够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盛某某的辩护人关于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可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巩怀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巩怀宇、盛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巩怀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
二、被告人盛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张会民
审判员  冯红干
审判员  贺志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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