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396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兰某某,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兰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12年5月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育女儿兰某甲。由于与被告相识时间较短,加之被告花言巧语所蒙骗,即与被告同居怀孕而无奈与其结婚。婚后又与其性格不和,常因琐事吵架生气,甚至遭到被告毒打。故起诉要求与被告兰某某离婚,婚生女儿兰某甲由我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兰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9月3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22日生育女儿兰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有生气现象,原告因被告结过婚,认为被告欺骗了其感情,双方2014年3月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尽管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有生气吵架现象,但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一定能和好如初,并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故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红侠 审 判 员 王少磊 人民陪审员 杨佳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延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