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抗字第13号 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任章进,男,196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审被告:张新富,男,1955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审原告任章进与原审被告张新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08)安民水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5月28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安检民(行)监(2014)41050000028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爱民 审判员 李 颖 审判员 陈超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宇新 |